一、治安案件都有哪些
治安案件包括以下四类:
1、扰乱公共秩序类;
2、妨害公共安全类;
3、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类;
4、妨害社会管理类。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族码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犯他人人身权利。如殴打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诽谤他人,虐待家庭成员等。侵犯公共财物的行为。如偷窃、骗取,抢夺少量财物;哄抢他人财物:敲诈勒索、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如滑键窝赃、买赃、吸食、注射***、倒卖票证、利用封建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拐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如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违反规定占用防火间距;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通告而拒不改正的。
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如挪用、转借机动车辆牌证或驾驶证;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酒后驾车等。违反户口或者居民身分证管理。如涂改户口证件;不按规定申报户口、领取居民身份证,拒不改正。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容留卖淫。嫖宿暗娼,尚不够成犯信穗巧罪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二、治安案件中的四类案件是什么
我想,你早答需要知道的是4类不公开处理的治安案件,是1、涉及警务秘密的;2、涉及个人隐私的;3、当事人未满18周岁的;4、办竖消案单位认为不宜公开处理的其陆纤慧他情形。
三、治安案件中的四类案件是什么
我想,你早答需要知道的是4类不公开处理的治安案件,是1、涉及警务秘密的;2、涉及个人隐私的;3、当事人未满18周岁的;4、办竖消案单位认为不宜公开处理的其陆纤慧他情形。
四、公安行政案件与治安案件的区别?
公安行政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区别是:
一、治安案件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案件。其实它也是公安行政案件,因为从法律类别来看只有刑事、民事、行政三大类案件。治安案件仍然是公安行政处罚的案件。在公安内部划分是治安案件和其他公安行政案件,而不是治安案件和公安行政案件。
二、公安行政案件,其实应该叫其他公安行政案件。它是指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外的、其他法律规定由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比如《居民身份证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游行示威法》、《环境保护法》、《人民银行法》等法律中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的案件。
三、也有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案件和其他法律中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公安行政案件归类到治安案件的范围内。
所以整体来讲,因为公安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权所查处的案件,给予违法人作出处罚都叫行政处罚,因此这些案件统称为公安行政案件。
五、治安案件都有哪些
治安案件包括以下四类:
1、扰乱公共秩序类;
2、妨害公共安全类;
3、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类;
4、妨害社会管理类。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族码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犯他人人身权利。如殴打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诽谤他人,虐待家庭成员等。侵犯公共财物的行为。如偷窃、骗取,抢夺少量财物;哄抢他人财物:敲诈勒索、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如滑键窝赃、买赃、吸食、注射***、倒卖票证、利用封建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拐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如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违反规定占用防火间距;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通告而拒不改正的。
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如挪用、转借机动车辆牌证或驾驶证;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酒后驾车等。违反户口或者居民身分证管理。如涂改户口证件;不按规定申报户口、领取居民身份证,拒不改正。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容留卖淫。嫖宿暗娼,尚不够成犯信穗巧罪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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